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建设厅《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 (吉建管[2005]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省建设厅实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的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省建设厅各职能处室与信息办负责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工作;勘察设计处、建筑管理处、安全处、招投标处、质监站、造价管理站、抗震办等处室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应的不良行为信息的审核确认工作,并形成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办负责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工作。各处室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办公电话在网上公示。
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相关处室获得不良行为信息后,依法进行调查、确认,形成不良行为记录;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公示表签字盖章后报信息办;信息办及时公示不良行为记录。
(一)不良行为信息的来源
1、省、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下同)日常监管得到的不良行为信息。
2、省建设厅组织的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或抽查中得到的不良行为信息 。
3、省、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投诉的不良行为信息。
4、其他途径得到的不良行为信息。
(二)不良行为信息应具备的相应材料
1、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等基本情况。
2、不良行为的具体内容。
3、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调查处理意见或者决定。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不良行为记录的调查确认
1、不良行为记录按照管理权限实行省、市(州)、县(市)分级管理的原则。
2、按管理权限可由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调查确认形成不良行为记录,并在5日内上报省建设厅相关处室。
3、按管理权限须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信息报省建设厅相关处室,由相关处室调查确认后形成不良行为记录。
4、由省建设厅直接得到的不良行为信息,可委托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确认,也可由相关处室直接调查确认后形成不良行为记录。
(四)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程序
1、相关处室填写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公示表,处长签字盖章后报信息办。
2、不良行为信息涉及多个处室的,由各处室会签后报信息办。
3、信息办及时公示不良行为记录。
三、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及处罚结果的报送和公示期限
1、由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在记录形成或公示的5日内报省建设厅相关处室。
2、由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不良行为信息,省建设厅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获得不良行为信息的5日内报省建设厅相关处室。
3、不良行为记录公开发布后供公众查询的期限为6—24个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期限执行。
4、省建设厅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生不良行为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或从业人员进行处罚,处罚结果连同不良行为记录一同在网上公示。
附件:吉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公示表
二○○六年一月十日